雨中竞逐 第七届陶铸故里红军行激情开赛
雨中竞逐 第七届陶铸故里红军行激情开赛
雨中竞逐 第七届陶铸故里红军行激情开赛土地征收补偿(bǔcháng)事关村民切身利益
但“外嫁女”群体常因村规民约(cūnguīmínyuē)
传统观念等因素被(bèi)排除在分配之外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de)
两起侵害(qīnhài)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
为“外嫁(wàijià)女”及其家庭撑腰
有力(yǒulì)保护了村民合法权益
成员资格未“买断” 补偿(bǔcháng)权益受保护
胡某(húmǒu)英的户口自出生起便登记在(zài)岳阳市岳阳楼区郭镇乡某村组,胡某英长大成年后嫁给了外村人,仍长期居住在该村组,亦未随(suí)丈夫加入其它集体经济组织。在2006年农业税取消前,胡某英每年按时足额缴纳(jiǎonà)农业税、完成送粮任务,始终认真履行村民义务。
2004年,郭镇乡某村组村委会为解决出嫁女性补偿问题,经村民代表开会协商,给予胡某英(yīng)6000元一次性补偿,并约定此后不再涉及任何补偿。2023年,该村组土地被征用,组里按惯例发放(fāfàng)土地补偿款,胡某英一家(yījiā)四口却分文未得。多次(duōcì)沟通无果(wúguǒ)后,胡某英将相关方诉至法院,要求享有同等补偿权益。
庭审中,被告辩称案件属行政纠纷,法院不应受理(shòulǐ),且胡(hú)某英的成员身份已通过6000元补偿款“买断”。法院明确回应,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shǔyú)法院受理范围,认定村民成员资格是(shì)司法职责。
承办法官指出,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考量户口(hùkǒu)、土地(tǔdì)依赖程度、权利(quánlì)义务关系三要素(sānyàosù)。胡某英一家户口在村、长期居住生活且(qiě)履行义务,符合成员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列举的丧失成员身份情形中,胡某英一家均不在列,“买断” 说法无法律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胡某英此前领取(lǐngqǔ)的6000元补偿款需依法返还。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胡某英一家享有与(yǔ)其他成员同等的补偿权利。
村规民约不得剥夺 “外嫁女”集体经济(jítǐjīngjì)权益
刘某甲自幼生活在岳阳市南湖新区(xīnqū)龙山管理处某村组(cūnzǔ),户口从未迁出,且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因家中长辈年迈残疾,经村民同意,其丈夫胡某(húmǒu)户口迁入。婚后,儿子胡某垚也落户于此。2018年,村组出台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对特殊人群权益作出(zuòchū)规定。
2023年,在是否(shìfǒu)分配补偿款(bǔchángkuǎn)的村民票决中,因刘某甲(mǒujiǎ)“外嫁女”身份,多数村民不同意其一家参与分配。刘某甲一家表示,自2022年起,四次未获得(huòdé)土地补偿费,共计51900元。为讨回公道,刘某甲一家将村组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的焦点在于刘某甲一家是否具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村组剥夺其补偿权益的决定(juédìng)是否合法。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甲婚后生活重心仍在村组,未(wèi)在外地获得其他生活保障;胡某经村民同意落户,未享受(xiǎngshòu)原户籍地及城市居民(chéngshìjūmín)社会保障(shèhuìbǎozhàng)权益;胡某垚自出生落户村组,未加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三人符合成员认定条件。
而村组以“外嫁女”身份(shēnfèn)排除刘某甲一家权益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保障村民合法财产权利(quánlì)、男女平等承包土地权益的规定,应属无效(wúxiào)。法院判决确认村组相关意见无效,判令村组十日内向刘某甲一家支付51900元土地征收补偿款(bǔchángkuǎn)。
岳阳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bóhuíshàngsù)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认定(rèndìng)?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jí)相关(xiāngguān)司法解释,判断村民是否具备成员资格,需(xū)综合考虑(kǎolǜ)户口登记、是否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与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而非简单以婚姻状况或村规民约判定。
2、村规民约(cūnguīmínyuē)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吗?
《中华人民共和(hé)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xiāng)抵触(dǐchù),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任何以 “外嫁女”“上门女婿” 等身份排除村民合法权益的规定,均属无效(wúxiào)。
3、遭遇(zāoyù)不公,如何维权?
当村民认为自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quányì)受到侵害时(shí),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zhùyì)保存好户口登记、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村民义务证明等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无论是“外嫁(wàijià)女”还是其他村民
就应平等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chéngyuán)权益
来源:岳阳市(yuèyángshì)岳阳楼区法院


土地征收补偿(bǔcháng)事关村民切身利益
但“外嫁女”群体常因村规民约(cūnguīmínyuē)
传统观念等因素被(bèi)排除在分配之外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de)
两起侵害(qīnhài)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
为“外嫁(wàijià)女”及其家庭撑腰
有力(yǒulì)保护了村民合法权益
成员资格未“买断” 补偿(bǔcháng)权益受保护
胡某(húmǒu)英的户口自出生起便登记在(zài)岳阳市岳阳楼区郭镇乡某村组,胡某英长大成年后嫁给了外村人,仍长期居住在该村组,亦未随(suí)丈夫加入其它集体经济组织。在2006年农业税取消前,胡某英每年按时足额缴纳(jiǎonà)农业税、完成送粮任务,始终认真履行村民义务。
2004年,郭镇乡某村组村委会为解决出嫁女性补偿问题,经村民代表开会协商,给予胡某英(yīng)6000元一次性补偿,并约定此后不再涉及任何补偿。2023年,该村组土地被征用,组里按惯例发放(fāfàng)土地补偿款,胡某英一家(yījiā)四口却分文未得。多次(duōcì)沟通无果(wúguǒ)后,胡某英将相关方诉至法院,要求享有同等补偿权益。
庭审中,被告辩称案件属行政纠纷,法院不应受理(shòulǐ),且胡(hú)某英的成员身份已通过6000元补偿款“买断”。法院明确回应,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shǔyú)法院受理范围,认定村民成员资格是(shì)司法职责。
承办法官指出,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考量户口(hùkǒu)、土地(tǔdì)依赖程度、权利(quánlì)义务关系三要素(sānyàosù)。胡某英一家户口在村、长期居住生活且(qiě)履行义务,符合成员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列举的丧失成员身份情形中,胡某英一家均不在列,“买断” 说法无法律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胡某英此前领取(lǐngqǔ)的6000元补偿款需依法返还。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胡某英一家享有与(yǔ)其他成员同等的补偿权利。
村规民约不得剥夺 “外嫁女”集体经济(jítǐjīngjì)权益
刘某甲自幼生活在岳阳市南湖新区(xīnqū)龙山管理处某村组(cūnzǔ),户口从未迁出,且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因家中长辈年迈残疾,经村民同意,其丈夫胡某(húmǒu)户口迁入。婚后,儿子胡某垚也落户于此。2018年,村组出台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对特殊人群权益作出(zuòchū)规定。
2023年,在是否(shìfǒu)分配补偿款(bǔchángkuǎn)的村民票决中,因刘某甲(mǒujiǎ)“外嫁女”身份,多数村民不同意其一家参与分配。刘某甲一家表示,自2022年起,四次未获得(huòdé)土地补偿费,共计51900元。为讨回公道,刘某甲一家将村组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的焦点在于刘某甲一家是否具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村组剥夺其补偿权益的决定(juédìng)是否合法。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甲婚后生活重心仍在村组,未(wèi)在外地获得其他生活保障;胡某经村民同意落户,未享受(xiǎngshòu)原户籍地及城市居民(chéngshìjūmín)社会保障(shèhuìbǎozhàng)权益;胡某垚自出生落户村组,未加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三人符合成员认定条件。
而村组以“外嫁女”身份(shēnfèn)排除刘某甲一家权益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保障村民合法财产权利(quánlì)、男女平等承包土地权益的规定,应属无效(wúxiào)。法院判决确认村组相关意见无效,判令村组十日内向刘某甲一家支付51900元土地征收补偿款(bǔchángkuǎn)。
岳阳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bóhuíshàngsù)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认定(rèndìng)?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jí)相关(xiāngguān)司法解释,判断村民是否具备成员资格,需(xū)综合考虑(kǎolǜ)户口登记、是否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与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而非简单以婚姻状况或村规民约判定。
2、村规民约(cūnguīmínyuē)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吗?
《中华人民共和(hé)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xiāng)抵触(dǐchù),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任何以 “外嫁女”“上门女婿” 等身份排除村民合法权益的规定,均属无效(wúxiào)。
3、遭遇(zāoyù)不公,如何维权?
当村民认为自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quányì)受到侵害时(shí),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zhùyì)保存好户口登记、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村民义务证明等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无论是“外嫁(wàijià)女”还是其他村民
就应平等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chéngyuán)权益
来源:岳阳市(yuèyángshì)岳阳楼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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